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389號
- 原告
- 趙淑玉即大和派報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