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430號
- 原告
- 徐文炫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泰圻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5,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