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47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饒志民

原告
立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禎元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長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2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