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477號
- 原告
- 立善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禎元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長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2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