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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32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容

原告
億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倫
訴訟代理人
馮曼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耘霆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69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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