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32號
- 原告
- 億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尚倫
- 訴訟代理人
- 馮曼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耘霆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修正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69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