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向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4號 原 告 向 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塑塑膠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核 發111年度司促字第2040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27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4,958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24,458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