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鄭宇鈜
- 法定代理人陳建志
- 原告團團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49號 原 告 團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翠津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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