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消費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政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75號 原 告 陳政宏 訴訟代理人 袁宜絹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宣企業社等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