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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75號

消費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鄭宇鈜

原告
陳政宏
訴訟代理人
袁宜絹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宣企業社等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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