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75號
- 原告
- 陳政宏
- 訴訟代理人
- 袁宜絹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宣企業社等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雄補字第257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宣企業社等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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