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竤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文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9號 原 告 竤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吳冠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誠工程行、許庭嚴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