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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陳安信

原告
蔡東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家不動產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1725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9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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