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40號
- 原告
- 昇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鳳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