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昇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秀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40號 原 告 昇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鳳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