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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饒志民

原告
昇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鳳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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