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黃坤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59號 原 告 黃坤祥 訴訟代理人 黃華駿律師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報資訊有限公司、李柔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㈡原告應提出被告「好報資訊有限公」之公司登記資料,確認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㈢原告應提出被告李柔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