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陳俊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666號 原 告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駿環保服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