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710號
- 原告
- 張雅荃
羅佩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雄補字第2710號
羅佩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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