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張雅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710號 原 告 張雅荃 羅佩秦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