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王錦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74號 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錦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柏源、招寶通訊有限公司、蔡辰男、石壩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2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