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健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怡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322號 原 告 健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妗 上列原告與被告銀創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02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