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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3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安信

原告
采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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