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采威工程有限公司、李佩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351號 原 告 采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利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書 記 官 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