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375號
- 原告
- 光華雙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郭秀棻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9月5日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12225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8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