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502號
- 原告
- 壞壞貝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佳穎
- 被告
- 宗宣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宗奇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㈠項為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00巷00號(下稱系爭房屋)辦公室第B6室(下稱系爭辦公
室)全部遷讓返還予原告,並給付新臺幣(下同)24,000元。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返還之系爭辦公室價值及請求之租金
為斷,而依原告提出系爭房屋之111年房屋稅繳款書所載系爭房
屋課稅現值為161,000元,應得作為系爭辦公室現值參考(系爭
房屋為23坪,系爭辦公室為2坪),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系
爭辦公室部分核定為14,000元(161,000×2/23=14,000)加租金
部分24,000元,共計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