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使用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張茹棻
- 法定代理人方俊強
- 原告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蕭瀚霆即黃金豆乳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567號 原 告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俊強 訴訟代理人 卓璟汶 被 告 蕭瀚霆即黃金豆乳雞 一、原告因清償使用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瀚霆即黃金豆乳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6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振祐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