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頻安電子有限公司、朱國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577號 原 告 頻安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 記 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