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577號
- 原告
- 頻安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國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