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汎太資產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映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695號 原 告 汎太資產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誠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達濱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B306室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之第一類建物謄本,以確認房屋所有權歸屬。 ㈡系爭房屋之現值及交易證明(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 記 官 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