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716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黃義雄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鄭啓明即弘大顧問社間清償電信費事件,聲請發支付命令(112 年度司促字第3894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電信費新台幣(下同)19萬3,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2,100 -500=1,600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