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71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義雄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鄭啓明即弘大顧問社間清償電信費事件,聲請發支付命令(112 年度司促字第3894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電信費新台幣(下同)19萬3,64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1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2,100 -500=1,600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 記 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