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楊詠惠
- 法定代理人蔡篤昌
- 原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787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秉祥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2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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