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王耀慶即千蓺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798號 原 告 王耀慶即千蓺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顏愷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達能源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30,84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