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美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衍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816號 原 告 美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衍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頻安電子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5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尚餘3,030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