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863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韋螢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