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9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佳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藍宏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939號 原 告 佳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宏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興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7,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