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王志豪、黃怡文即綺文小吃店(統編:0000000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96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志豪 被 告 黃怡文即綺文小吃店(統編:000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怡文即綺文小吃店(統編:00000000)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4,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