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98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錦德、柯金文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 記 官 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