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立體智動精密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姜君、鼎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朱亞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988號 原 告 立體智動精密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君 被 告 鼎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亞虎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4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