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增成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淑芳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3,111元(含本金400,000元,及自112年6月18日起至被上訴人起訴前1日即113年7月28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43,1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經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後,尚不足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975元,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