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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聲字第22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聲請人
甘之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玉芬
相對人
王鎮皇即王鎮鳳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退件信封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設籍於戶籍址,相對人實際並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查訪紀錄表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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