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329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余杰叡
- 被告
- 蔡政璜即水水美容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適用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92,148元 自113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375% 自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