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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52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綉君

上訴人
即被告
高州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晉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萬7,6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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