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537號
- 原告
- 佳橋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律蓁
- 被告
- 邱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58號),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