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572號
- 原告
- 黃靖貽
- 被告
- 德龍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國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千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雄小字第257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千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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