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611號
- 原告
- 永成裕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啓和
- 訴訟代理人
- 陳秋惠
- 被告
- 黃簽即康庭綠能科技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8,70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