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2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鄭峻明
- 當事人游翔鈞、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639號 原 告 游翔鈞 被 告 愛思奇新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偉 訴訟代理人 王薇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3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萬9,000元及自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9,000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理由要領 依原告提出之合約,並無原告之簽名,顯見被告並未給原告事先審閱合約之機會,則被告當不得以合約記載之條款,辯稱原告已取得停車場感應卡後,即使發現承租之停車位不合用,亦不得即刻解約請求退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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