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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64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鄭峻明

原告
廖翊傑
被告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訴訟代理人
沈園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094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民國(下同)11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萬2,400元及自113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8萬2,400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理由要領依被告所辯稱向原告採購之生鮮蔬菜品質不符合標準之理由,多數為葉黃、蟲洞腐損,此於目前有機栽種當道之市場,尚難認屬嚴重瑕疵,且被告所辯稱腐損金額為3,874元,所占本件貨款之比例非高,是認被告不得以上開所辯拒絕給付貨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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