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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2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鄭峻明

  • 當事人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6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翊傑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8萬2,4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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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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