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70號
- 原告
- 宇禾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玉婷
- 被告
- 明勇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以112年度雄補字第2560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至8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