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976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訴訟代理人
- 黃心漪
- 訴訟代理人
- 柯易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靜美
- 被告
- 林俊寬律師即劉威麟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劉威麟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55,651元,及其中新臺幣54,478元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劉威麟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並應自裁判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6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