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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994號

清償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賴文姍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宗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58元(計算式:75,501+[75,501×5%÷365×2065]=75,501+21,357=96,85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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