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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459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林容

原告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杉惠一郎
訴訟代理人
蕭育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告
新創點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宜哲
被告
謝佩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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