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56號
- 原告
- 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輝耀
- 訴訟代理人
- 陳一熙
- 被告
- 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6,84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6,84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