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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735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安信

上訴人
即被告
思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

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7,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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