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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94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安信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徐佩愉
訴訟代理人
李崇維
被告
翔富海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秀麗

蕭能維律師即蔣國龍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蕭能維律師即蔣國龍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蔣國龍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翔富海產有限公司及被告莊秀麗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蕭能維律師即蔣國龍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蔣國龍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翔富海產有限公司及被告莊秀麗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捌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及適用利率 (民國) 1 81,933元 78,602元 自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2 7,954元 7,076元 自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 合計 89,8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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