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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建簡字第14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張茹棻

上訴人
林盈廷
被上訴人
澤萃柏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采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澤萃柏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64,640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19,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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