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建簡字第14號
- 上訴人
- 澤萃柏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采洵
- 被上訴人
- 林盈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4年6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225,36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78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