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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102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游芯瑜

聲請人
羅佩秦

上列聲請人與超好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雄簡字第1149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國112年12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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